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16號
聲請人順彰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明翰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2,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應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錢?),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釋明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及事故發生原因。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