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宏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住同右複代理人兼反訴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住同右送達代收人丁○○被告即反訴原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號四樓複代理人甲○○
楊溢松 律師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