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啟致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柒點貳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毛重貳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啟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98年10月13日晚間8時1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竹圍里崁頂47之3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合計淨重7.23公克,空包裝總重
1.24公克,純度71.53%,純質淨重5.1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毛重2.8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粉塊狀2包(合計淨重7.23公克,空包裝總重1.24公克,純度71.53%,純質淨重5.17公克)及透明結晶4包(毛重2.83公克,驗餘毛重2.8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15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09/A073
1)各1份在卷可稽,自均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海洛因2包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