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世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世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世益因犯強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5號案,於民國(下同)92年7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92年上易字第2120號案,於92年8月29日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竊盜罪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1616號裁定裁定減刑,並與上開強盜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7月15日確定。於93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又受刑人何世益先前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送監執行,其後獲得假釋,於假釋其間因犯上開竊盜罪及強盜罪,致遭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9月16日,該部分刑期先為執行,而後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5年7月15日(何世益被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年9月16日一節,檢察官聲請書漏未載明,應予補正)。茲何世益於100年7月8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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