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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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永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永興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永興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永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0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4、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5至7、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之聲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後,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無誤,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即所犯30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66年2月,但定刑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加計附表編號10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9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0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4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攜帶兇器竊盜罪(1罪),其行為時間於民國112年2至12月間(毒品案件)、111年4月25日(竊盜案件),除附表編號9外均屬毒品犯罪,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從輕定刑(見本院卷第61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為適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85號

112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85號

113年1月9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1號

⑴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確定。

⑵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雄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確定。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壹年

11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

112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

113年2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30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7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31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共21罪

112年3月4日至11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0、556號

113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0、556號

113年5月2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83號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2年3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拾壹月

112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52號

11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52號

113年4月9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96號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97號

9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1年4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113年6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113年6月1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75號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玖月

(聲請意旨誤載為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

112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

113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

113年10月30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5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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