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原告 楊博光 被告 張洧郡 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澤榮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