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5號
原告 林核生
被告 吳峻鋒 住○○市○○區○○路○○巷0弄0號2樓送達地址:基隆市○○區○○街000號0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