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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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鄭李甘
附民被告 吳昀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昀哲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鄭李甘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嗣上開刑事案件經撤回告訴,由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茲因原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判筆錄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訟訴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