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淑卿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淑卿為公示送達,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同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上開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各乙份在卷。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