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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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陳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淑卿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淑卿為公示送達,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同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上開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各乙份在卷。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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