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吳昀哲

附民被告 鄭李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李甘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昀哲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嗣上開刑事案件經撤回告訴,由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茲因原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判筆錄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訟訴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