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B男   姓名、.
即 被 告
兼 法 定 B
代 理 人
      B
被 上訴人 A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分別於同年10月2日、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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