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4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鐘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金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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