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黃敬弼
被   告  謝淑君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衿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
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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