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司斗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斗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昌哲
聲 請 人  陳郁昌
聲 請 人  陳美鎣
聲 請 人  陳美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秀鳯朱勉 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
  地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 陳文智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三、 陳明 相對人朱勉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經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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