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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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涵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被告鄭涵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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