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41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魏美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美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同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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