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55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葉鴻達
亨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祥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方國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黃鈺純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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