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邱軍展 法定代理人 邱志厚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林冠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劉宇霖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