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2億3仟6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269,400元;訴之聲明第五項,應繳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93,27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