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美玉
廖峻桉 廖峻沼 廖浚男 廖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等5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上訴人廖美玉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上訴人廖峻桉100萬元、上訴人廖峻沼100萬元、上訴人廖浚男100萬元、上訴人廖淑如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23,775元、16,350元、16,350元、16,350元、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