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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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李萬添
       李林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莉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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