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64號
原 告 侯沁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溢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係
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0萬元,此部
份固毋庸繳納裁判費,惟上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本院刑事
庭以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後,上訴人嗣擴
張請求金額為180萬元,是就其擴張請求金額140萬元部分,按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仍應補繳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