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 司壢 簡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王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朝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何。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
三、相對人林朝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其他得特定相對人林朝君人別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