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黃群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佳良 及蔡**間撤銷遺產分割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蔡佳良尚積欠聲請人現金
卡及信用卡債務新台幣591,507元未為清償。而查相對人蔡
佳良之母遺留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369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蔡佳良亦為被繼
承人 郭蓮 只之繼承人,且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然系爭不動產
竟僅由相對人蔡**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因相對人蔡佳良
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蔡佳良之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乃
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