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小調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小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許黃秀
       許世忠
相 對 人 被繼承人 葉文上 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葉文上之全體繼承人間給付土地租
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3日對被告即葉文上之全體繼承人
提起給付土地租金等之訴,惟被繼承人葉文上之繼承人為誰
、繼承人是否已拋棄繼承等情,原告均付之闕如。本院於10
7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繼
承人葉文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該裁定業於107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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