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奕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慧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2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
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
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
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