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奕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慧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2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
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
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
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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