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15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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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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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有記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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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均記載全體相對人(全體被告│
││)之完整姓名之更正書狀及自行將更正書狀繕本送達對│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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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義縣○○鄉○○○段273、273-3、273-4、273-5、│
││278、278-4、278-8地號,嘉義縣○○鄉○○○段三家│
││ 小段 348、349、542、562、598、630、631、644、650│
││-1地號,嘉義縣○○鄉○○○○段254、305、385、386│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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