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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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欐潔
柯慧依 邱螺蘭 陳添桂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碧桃
李錦山李碧珠 陳國榮 陳雪珠 陳雅玟 陳桂玉 林其清 林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蒼安
陳玉華 林文卿 黃俊能唐碧桃 黃進黃進丁 甘麗燕 王藝真 王建順 王添瑯 王火王金玉 林麗雲 林玳妤 林鴻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分別核定為如附表「上訴利益之計算式」欄所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上訴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附表:│├──┬────┬───────┬─────────────────┬──────────┤│編號│上訴人│應繳上訴費用│上訴利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新臺幣)│││├──┼────┼───────┼─────────────────┼──────────┤│1│即原告│95,352元│主張李碧桃、李錦山、史李碧珠應返還│依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一│││柯欐潔││如附圖編號1、5部分之土地,面積共│點計算│││柯慧依││計100.78㎡,起訴時公告現值62,69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62,690×100.78││││││=6,317,898。││├──┼────┼───────┼─────────────────┼──────────┤│2│即原告│26,448元│1.主張楊蒼安應返還如附圖編號11部分│依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二│││柯欐潔││之土地,面積27.42㎡,起訴時公告│點計算│││陳添桂││現值61,029元/㎡,訴訟標的價額為││││邱螺蘭││61,029×27.42=1,673,415。││││├───────┼─────────────────┤││││15,195元│2.主張陳玉華應返還如附圖編號19部分││││││,面積15.19㎡,起訴時公告現值61││││││,029元/㎡,訴訟標的價額61,029││││││×15.19=927,031。││││├───────┼─────────────────┤││││11,070元│3.主張林文卿應返還如附圖編號23部分││││││,面積11.03㎡,起訴時公告現值││││││6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61,000││││││×11.03=672,830。││││├───────┼─────────────────┤││││21,547元│4.主張林文卿應返還如附圖編號24部分││││││,面積21.97㎡,起訴時公告現值││││││6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61,000││││││×21,97=1,340,170。││││├───────┼─────────────────┤││││22,884元│5.主張黃俊能、 林唐碧姚 應返還如附圖││││││編號29部分,面積23.46㎡,起訴時││││││公告現值6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61,000×23.46=1,431,060。││││├───────┼─────────────────┤││││25,260元│6.主張 黃進成 、黃進丁、甘麗燕應返還││││││如附圖編號30、41、42部分,面積共││││││計26.13㎡,起訴時公告現值6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61,000×26.1││││││3=1,593,930。││││├───────┼─────────────────┤││││84,066元│7.主張王藝真、王建順、王添瑯、王火││││││全應返還如附圖編號43、44、45、46││││││、47部分,面積共計69.84㎡,起訴││││││時公告現值分別為61,000元/㎡、10││││││4,247元/㎡、58,143元/㎡,訴訟││││││標的價額(61,000×5.78)+(104,2││││││47+58,143)÷2×64.06=5,553,9││││││32。││││├───────┼─────────────────┤││││25,260元│8.主張黃進成、黃進丁、甘麗燕應返還││││││如附圖編號48部分,面積27.35㎡,││││││起訴時公告現值58,143元/㎡,訴訟││││││標價額58,143×27.35=1,590,211││││││元。││││├───────┼─────────────────┤││││15,525元│9.主張黃進成、黃進丁、甘麗燕應返還││││││如附圖編號49部分,面積16.33㎡,││││││起訴時公告現值58,143元/㎡,訴訟││││││標的價額58,143×16.33=949,475││││││。││││├───────┼─────────────────┤││││39,961元│10.主張王金玉應返還如附圖編號52部││││││分,面積24.8㎡,起訴時公告現值││││││104,247元/㎡,訴訟標的價額││││││104,247×24.8=2,585,326。││││├───────┼─────────────────┤││││50,802元│11.主張 王火全 應返還如附圖編號54部││││││分,面積31.81㎡,起訴時公告現││││││值104,247元,訴訟標的價額││││││104,247×31.81=3,316,097。││││├───────┼─────────────────┤││││64,761元│12.主張林麗雲應返還如附圖編號62、││││││63、64部分,面積40.83㎡,起訴││││││時公告現值104,247元/㎡,訴訟標││││││的價額104,247×40.83=4,256,40││││││5。││││├───────┼─────────────────┤││││132,625元│13.主張林玳妤、林鴻璋應返還如附圖││││││編號65、66、67部分,面積84.64㎡││││││,起訴時公告現值104,247元/㎡,││││││訴訟標的價額104,247×84.64=││││││8,823,466。││││├───────┼─────────────────┤││││共計535,404元│││├──┼────┼───────┼─────────────────┼──────────┤│3│即被告│45,456元│應返還如附圖編號2、6部分,面積47││││李碧桃││.11㎡,起訴時公告現值62,690元/㎡││││││,訴訟標的價額62,690×47.11=2,95││││││3,326。││├──┼────┼───────┼─────────────────┼──────────┤│4│即被告│27,933元│應返還如附圖編號4部分,面積28.31││││李錦山││㎡,起訴時公告現值62,690元/㎡,訴││││││訟標的價額62,690×28.31=1,774,75││││││4。││├──┼────┼───────┼─────────────────┼──────────┤│5│即被告│11,070元│應返還如附圖編號3部分,面積10.77││││史李碧珠││㎡,起訴時公告現值62,690元/㎡,訴││││││訟標的價額62,690×10.77=675,171││││││。││├──┼────┼───────┼─────────────────┼──────────┤│6│即被告│7,110元│應返還如附圖編號27部分,面積7.16㎡││││陳國榮││,起訴時公告現值61,000元/㎡,訴訟││││陳雪珠││標的價額61,000×7.16=436,760。││││陳雅玟││││││陳桂玉││││├──┼────┼───────┼─────────────────┼──────────┤││即被告│50,059元│應返還如附圖編號58部分,面積31.32││││林其清││㎡,起訴時公告現值104,247元/㎡,││││││訴訟標的價額104,247×31.32=3,26││││││5,016。││├──┼────┼───────┼─────────────────┼──────────┤│7│即被告│19,468元│應返還如附圖編號59部分,面積11.6㎡││││林松││,起訴時公告現值104,247元/㎡,訴││││││訟標的價額104,247×11.6=1,2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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