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 柯欐潔 訴訟代理人 柯識賢
郭憲文 律師原告 邱螺蘭 原告 陳添桂 原告 柯慧依 即邱螺蘭、.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郭憲文律師被告 李碧桃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複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被告 李錦山 被告史 李碧珠 被告 陳義和 被告 尤俊傑 訴訟代理人李衍志律師複代理人周村來律師被告 楊蒼安 被告 陳義勝 被告 陳玉瓶 被告 朱國良 被告 陳玉華 被告 龔萬進 被告 龔悅治 被告 龔金鳳 被告 龔金巧 被告 龔金蓮 被告 龔金瑞 被告 龔金善 被告 龔金月 被告 林文卿 被告 李順意 被告 李順天 被告 李秀花 被告 李秀貞 被告 黃李秀霞 被告 何家祥 被告 何家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文 被告 陳國榮 (即 陳雨川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周志成 被告 陳雪珠 (即陳雨川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雅玟 (即陳雨川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桂玉 (即陳雨川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唐碧桃 被告 黃俊能 被告 黃進丁 被告 甘麗燕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進成 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 律師被告 侯定居 被告 龔書海 被告 王藝真 被告 王建順 被告 王添瑯 被告 王火全 訴訟代理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告 李添福 被告 李國興 (即 李添財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國仁 (即李添財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宜蓁 (即李添財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薛志銘 (即薛 李惠珍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薛博帆 (即薛李惠珍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薛孟涵 (即薛李惠珍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薛翰聰 (即薛李惠珍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金玉 被告 林其清 被告 林松 訴訟代理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告 吳崑良 訴訟代理人李衍志律師複代理人周村來律師被告 林麗雲 訴訟代理人 林平進 被告 林玳妤 被告 林鴻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衍志律師複代理人周村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