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彭怡璇 被告 徐兆錦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翁仁道 律師被告GIRONROMELYNGUIN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徐兆錦於本院100年度婚字第800號離婚等事件,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彭怡璇與被告徐兆錦訴訟之婚姻不成立,因原告主張被告等妨害婚姻並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係以原告彭怡璇與被告 徐兆錦金 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判斷前提,故於101年12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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