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兼追加變更原告 柯欐潔
柯慧依邱螺蘭陳添桂 之承當訴訟人)邱螺蘭陳添桂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上訴人 陳玉瓶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上訴人 吳崑良 被上訴人 楊蒼安
黃俊能 黃進 丁甘麗燕 王金玉 黃進成 王建順 王添瑯 王火全 林麗雲 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上訴人 林唐碧桃
林玳妤 變更被告 林連順 追加被告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追加被告 陳再情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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