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訴人兼追加變更原告 柯欐潔
柯慧依 ( 邱螺蘭 、 陳添桂 之承當訴訟人)邱螺蘭陳添桂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上訴人 陳玉瓶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上訴人 吳崑良 被上訴人 楊蒼安
黃俊能 黃進 丁甘麗燕 王金玉 黃進成 王建順 王添瑯 王火全 林麗雲 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上訴人 林唐碧桃
林玳妤 變更被告 林連順 追加被告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追加被告 陳再情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