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素修
陳建輝 陳敏郎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趙立偉 律師 顏碧志 律師複代理人 劉楷 律師
段思妤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德勝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陳泓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0,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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