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20號原告 張賴玉娥
張瑛芳 張少萌 張傑民 張杰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林文允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新臺幣(下同)┌────┬──────┬──────┬───────┬─────┐│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勝訴部份金額│上訴標的金額│二審裁判費│├────┼──────┼──────┼───────┼─────┤│張賴玉娥│2,567,868元│1,567,868元│1,000,000元│16,350元│├────┼──────┼──────┼───────┼─────┤│張少萌│1,829,635元│1,322,830元│506,805元│8,265元│├────┼──────┼──────┼───────┼─────┤│張瑛芳│1,0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8,100元│├────┼──────┼──────┼───────┼─────┤│張傑民│1,0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8,100元│├────┼──────┼──────┼───────┼─────┤│張杰仁│1,0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