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債權人 邱瑞科 債權人 邱玉愛 債權人 邱錦玉 債權人 邱玉娌 債權人 邱玉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乾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 邱何石珠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邱何石珠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五、陳報債務人於桃園之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六、釋明利息起算日及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請求利息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