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誼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與原告訂立契約,委由原告就
其生產之家庭防盜系統產品進行EC及FCC認證測試,原告已於八十九年九月
間完成測試並交付測試報告,其間因被告公司產品未通過測試,經過多次重測及
修改,因而增加費用新台幣(下同)六萬元,此金額依約被告需給付原告,惟被
告至今僅給付三萬元,尚有三萬元未支付,另因聲請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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