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
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
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檢察官亦請求為緩刑之諭知,經此刑之宣告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二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