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七四號
上 訴 人 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七四號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伍萬零伍佰伍拾玖元,
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柒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
幣貳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