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孫慈勵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96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
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4年3月23日起即未
依約給付,致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未償還,而原告於94年8月11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