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65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緯誌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偽造「 陳宇軒
」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1行「 呂佰璁 」,補充更正為「呂緯誌(原名呂
佰璁)」;第4行至第9行「在警員所製作1式3聯(含通
知聯、移送聯、存根聯)之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
內,以複寫方式偽造『陳宇軒』之署名1枚,偽造表示陳宇
軒已收受該舉發單通知聯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將其中之移
送聯及存根聯持以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之,均」,更正為「
在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所填載之雲林縣警察局雲警
交字第KAE2509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
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陳宇軒』之簽名(該
通知單為1式3聯,依序為通知聯、移送聯、存根聯,通知
聯係交由被舉發人收受,無須簽名,僅就移送聯簽名並複寫
至存根聯上,故該份通知單共偽造『陳宇軒』之簽名2枚)
後,將該通知單交予該警員收執而行使,表示陳宇軒本人已
收受該通知單無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洽辦公務電話
紀錄單1紙、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E250904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影本及(移送聯)正
本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被告呂緯誌於員警開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陳宇軒」之姓名
,自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
示由陳宇軒名義出具領收該通知單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
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自屬刑法之
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
意旨參照)。被告冒用陳宇軒之名義,在前開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
造「陳宇軒」之署名後,再交回警員處理而持以行使,顯然
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已足以生損害於陳宇軒本人、警
察、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
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另聲請意旨雖僅載被告偽造「陳宇軒」之署名1枚,
而未敘明於上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因自動
複寫,故在移送聯及存根聯上均有偽造之「陳宇軒」之署押
各1枚,共有2枚(即聲請意旨漏載1枚),然此部分與已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揭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簽「陳宇軒」之署押1枚部分
,為單純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爰審酌被告於駕駛車輛違規遭警稽查,竟因駕照遭註銷,擔
心遭開單舉發,為規避交通裁罰,而冒用告訴人陳宇軒之名
義接受交通稽查,使無辜之告訴人有遭到行政裁罰之危險,
並影響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事件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交通裁罰
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惟慮及其犯罪手法單純,告訴人
尚未因此遭受裁罰,所生之危害非鉅,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
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大學畢業
之學歷,智識程度不低,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之部分:
被告在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E250904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所
偽簽「陳宇軒」之簽名共2枚(即該舉發通知單移送聯簽名
並自動複寫至存根聯上,故該份通知單共偽造「陳宇軒」之
簽名2枚),均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偽造之文件│欄位│偽造署押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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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E250│收受通知聯者│偽造「陳宇軒」署押壹枚│
││9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簽章│。│
││件通知單(移送聯)│││
│││││
├──┼──────────────┼──────┼───────────┤
│二│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E250│舉發單位章戳│偽造「陳宇軒」署押壹枚│
││9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欄│。│
││件通知單(存根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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