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佳惠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現與配偶丙○同住,為低收入戶,且需扶養民國88年、00年出生之未成年子女二名,又丙○於100年間脊椎受傷,102年間罹患輸尿管結石,勞動能力顯低於常人,應已無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證明,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1,000元,因債務人陳報申辦之勞工抒困貸款,現已由成年且具有工作能力之長女代其清償,故此部分收入及支出本院暫不予審酌;又債務人另陳報每月需支出車禍和解金(分期清償)3,000元,惟債務人漏未陳報於更生債權,應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再依更生比例分期清償。本院即以21,000元計算債務人還款能力。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二階段72期清償,每期各清償3,000、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債務人102、103年度收入各為227,940元、230,838元,自104年起至每月領有2萬元不等之薪津,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依內政部公布之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扣除每人每月最低房屋費用3,034元,即扣除房屋租金後,債務人每月最低花費額為9,451元,債務人陳報之金額為9,000元,已屬節約。而債務人現今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1,000元,其扶養之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領有就學補助金5,900元、2,600元,又債務人所陳報之扶養費用各為3,000元及5,000元,本院考量扶養費用依現今教育趨勢勢必漸增,且債務人提出之金額並未逾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再審酌債務人配偶醫療費用之支出具不確定性,故債務人所提於次女成年之前(即108年2月)按月清償各債權人3,000元,次女成年後,債務人所按月支出之扶養費用3,000元即加計於第二階段之更生方案,勘屬合理。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必要生活支出後,幾已全部用於清償債務,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盡力、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第一階段至108年1月,第二階段108年2月起至更生││方案履行期滿,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台幣)│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元)│├────────┼─────────┼────┼────┬────┤│甲○(台灣)銀行│298,703│32.99%│990│1,980│├────────┼─────────┼────┼────┼────┤│遠東商業銀行│61,827│6.83%│205│410│├────────┼─────────┼────┼────┼────┤│玉山商業銀行│28,711│3.17%│95│190│├────────┼─────────┼────┼────┼────┤│凱基商業銀行│100,453│11.1%│333│666│├────────┼─────────┼────┼────┼────┤│乙○(台灣)銀行│71,266│7.87%│236│472│├────────┼─────────┼────┼────┼────┤│台新商業銀行│53,542│5.91%│177│354│├────────┼─────────┼────┼────┼────┤│大眾商業銀行│252,578│27.9%│837│1,674│├────────┼─────────┼────┼────┼────┤│日盛商業銀行│15,736│1.74%│52│104│├────────┼─────────┼────┼────┼────┤│中國信託銀行│22,494│2.48%│75│150│├────────┼─────────┼────┼────┼────┤│債權總額│905,346│每期清償│3,000│6,000││││總額│││├────────┴─────────┴────┴─────────┤│補充說明:││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勞保局,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2.勞工紓困貸款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為扣減,故勞保局陳報就勞工紓││困貸款不參與更生程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