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劉金英 即源鎰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源鎰企業社劉金英│渣打商業銀行│97年5月23日│20,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