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 黃義勝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2日│97年7月29日│97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13號│字第7680號│字第9329號│├─┬────┼─────────┼─────────┼─────────┤│最│法院│士林地院│板橋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7年度訴字第961號│97年度訴字第4274號│98年度訴字第72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8日│97年11月28日│98年8月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日│97年12月29日│98年8月24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