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5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5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05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0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奕勛書記官戴國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5月14日執行完畢。另於93、94年間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彰簡字第48號、94年度彰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5年2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8月4日上午11時41分前1、2天內之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之住處,以配酒服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為警逮捕,並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戴國安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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