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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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潮秩字第三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枋警刑字
第六一七九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之開山力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鄉○○村○○路段。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開山刀壹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開山刀壹把扣案可證。
三、該扣案開山刀壹把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生之物,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