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貳佰叁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乙○○○○樓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
人(六樓及之一、二、三房屋之所有權人),惟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
月起至八十九年七月止即欠繳該大樓之管理費,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七萬零二
百三十元,雖迭經原告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三、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存證信函、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各一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二件等為證,
而被告既未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