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02號聲請人 黃鄧春梅黃鄧玉 .代理人 黃福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股票│1│1000│├──┼─────────┼────────┼──┼──┼──┤│002│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200│├──┼─────────┼────────┼──┼──┼──┤│003│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120│├──┼─────────┼────────┼──┼──┼──┤│004│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158│├──┼─────────┼────────┼──┼──┼──┤│005│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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