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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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58號聲請人黃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如鳳 │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99年12月19日│8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