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78號聲請人 陳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646│├──┼─────────────┼────────┼───┼───┤│00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118│├──┼─────────────┼────────┼───┼───┤│00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