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19號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312│├──┼──────────┼───────┼────┼───┼──┤│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393│├──┼──────────┼───────┼────┼───┼──┤│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946│├──┼──────────┼───────┼────┼───┼──┤│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零股│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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