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張河諒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4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412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11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6,57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4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
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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